(一)偵查終結后案件的處理,偵查終結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移交審查起訴;如果發現無罪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
(二)偵查羈押的期限:罪嫌疑人被逮捕之日起,一般情況下是2個月,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還需要延長的,根據刑事訴訟法126條的規定,在四種情形下,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訴訟法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因為特殊情況,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無期限。另有重要罪行的,偵查羈押的期限要重新計算;身份不明的,從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在查清身份之前,偵查行為不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的期限。
一、羈押期限是多長
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上述5個月內仍不能偵查終結,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4、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5、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準。但須報檢察院備案,并受檢察院監督。
特別關注: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于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或監視居住。
二、一般看守所能羈押多久
(一)一般看守所能羈押的時間最長是兩個月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有些民事主體在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他人侵犯之后,可能會發現侵權者已經被羈押,雖然此時也可以選擇書寫訴狀之后,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請求,但若是因為羈押會影響到案件的審理過程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一般會中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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