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規定了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和監視居住的折抵刑期等,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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