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3)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4)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5)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合同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因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脅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導致所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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