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偵查到期后應該怎樣辦理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在第一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第二次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遵義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可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偵查機關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經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在案件偵查結束后,如相關的辦案機關掌握這類案件證據的,可以證實這類案件犯罪者的證據時,應積極的移交人民檢察機關,對這類人員進行審理處罰這類違法人員。無法證明或是缺少案件證據時,應釋放這類犯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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