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公司法》作出修改。新《公司法》實行注冊資金認繳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金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以外。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期限內需繳足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這幾項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等,并且記載于《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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