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將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性質定位于逮捕的替代措施,根據《刑訴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方面的條件:
1.符合逮捕條件。有關部門在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時,首先應當審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其次,因為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所以對于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適用的審批應與批準逮捕相同。
2.必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br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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