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不可以延期。監視居住的具體程序如下: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權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
2、承辦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經領導批準后,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
3、監視居住決定書應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狀況,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執行機關的名稱等內容,并向被監視居住人宣布;
4、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還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
監視居住的條件如下: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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