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可以的,需要的是經營場所證明。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三)經營場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一)經營者姓名和住所;(二)組成形式;(三)經營范圍;(四)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第七條 經營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公民姓名及其戶籍所在地的詳細住址。
第八條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家庭經營的,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應當同時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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