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違約金條款的高低不影響其效力,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減少或增加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條件通常是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過錯責任雖有合理之處,但也存在主觀確定隨意性的問題。只要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反復舉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條款是否有效
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的,不影響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可以申請減少違約金,或者增加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有哪些
合同違約是指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點,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文化知識局限、對主要條款重視不夠,合同執法偏寬客觀上縱容了違約行為的發生。合同的違約有損于合同的嚴肅性,不利于保證交易安全。支付違約金的條件一般為一方當事人或者是雙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
違約方雖有違約事實,但其對違約沒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雖有一定的合理之處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約方舉證的困難,增加了法院認定事實的難度,適用它有很大的隨意性,因違約發生的糾紛,違約方違約過錯程度很難有一個準確的量化標準按過錯大小的劃分實際上為審判人員主觀確定帶來較大的隨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關系對過錯責任認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隨意性。
另外,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不需要有反復舉證。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的約定高低并不影響其效力,可以根據情況申請減少或增加違約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或增加違約金。對于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情況,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仍需履行債務。違約金的支付條件一般為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過錯責任的確定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隨意性,但只要查明當事人確實未履行合同且無不可抗力原因,即可認定違約成立,無需反復舉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是,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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