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網上舉報是一種互聯網舉報方式,指舉報人將所要舉報的案件線索寫成電子郵件,通過因特網傳遞給受理舉報案件線索的舉報機構或部門所設的網站或舉報信箱進行舉報。2.上舉報是近年來隨著網絡科技的發展而新興起來的新鮮事物。進行網上舉報必須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一是受理舉報的機關必須設立有專門的舉報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上設有網上舉報信箱,二是舉報人必須會操作電腦,能上網傳遞信息。從已開展網上舉報的 檢察機關的工作情況來看,網上舉報主要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通過設立網上舉報窗口,開展廣泛的舉報宣傳,提供法律咨詢;二是在網上受理群眾的舉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絡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防范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危害網絡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采取監測、記錄網絡運行狀態、網絡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并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絡日志不少于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二條 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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