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可以提前解除的。監視居住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但是如果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被采取了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到了案件移送至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監視居住的,檢察機關可以重新作出監視居住決定,并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
一、批準逮捕決定只有一次執行效力嗎?
司法實踐中有這類情況:某犯罪嫌疑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執行后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檢察機關認為變更強制措施不當提出糾正意見,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應當撤銷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有的公安機關根據原批準逮捕決定又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收監執行。批準逮捕決定只有一次執行效力。其理由是: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逮捕后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這里雖然只提到檢察機關應重新辦理逮捕手續,但實際上檢察機關批準逮捕是以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為前提的,因此,正確的做法是由公安機關重新將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在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后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2、根據原批準逮捕決定又直接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侵犯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逮捕是公安機關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原批準逮捕時的條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訴訟的進展可能會發生一定的變化,在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時,必須根據當時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犯罪的事實及人身危險程度來確定,在對原批準逮捕決定執行后變更強制措施,又認為應當逮捕的,理應重新提請檢察機關審查,由檢察機關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并送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重新辦理逮捕手續并不是在重復勞動,不是多余的。
二、不批捕指定監視居住是合法的嗎
合法。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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