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農藥店需要以下證件:
1、預先申請許可證書、
2、營業執照、
3、衛生許可證書、
4、藥品經營許可證書、
5、藥品流通備案證書、
6、藥品經營者資質證書
7、同時,一般還需要準備關于場所設置、安全管理、質量管理體系、農藥危險物品儲存等文件。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才能開設農資店有以下:
1、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經營項目包括種子,需要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農藥,需要到農業主管部門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經營有獸藥,需要到獸醫主管部門辦理《獸藥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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