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可以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從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證件。
稱林木種子是指林木的種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體是指喬木、灌木、藤本、竹類、花卉以及綠化和藥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核發和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種苗管理機構負責。
【法律依據】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第七條 申請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復印件、身份證件復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經營場所、生產用地權屬證明材料以及生產用地的用途證明材料。
(四)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儲藏等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種子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基本情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勞動合同。第九條 申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申請前兩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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