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章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舉措。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6個月,如果采取監視居住舉措的單位沒有對你采取新的強制舉措,就是自由人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孝叢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答櫻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慎模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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