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本單位或個人所生產、經營用地或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土地使用證、承包合同年限至少在10年以上,另經營種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文件,一式兩份3、生產地點的無檢疫對象證明及產地檢疫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第三十一條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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