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領取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
法律依據: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或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5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辦公場所1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10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具有凈度分析臺、電子秤、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子天平、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等檢驗儀器,滿足種子質量常規檢測需要; (三)加工設備。具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加工、包裝等設備。其中,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應當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常規小麥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大豆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3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常規棉花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2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1個以上與申請作物類別相應的審定品種;生產經營登記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1個以上的登記品種。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環境。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種子生產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領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200平方米以上、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檢驗儀器。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有PCR擴增儀及產物檢測配套設備、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等儀器設備,能夠開展種子水分、凈度、純度、發芽率四項指標檢測及品種分子鑒定; (三)加工設備。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的,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 (四)人員。具有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 (五)品種。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自育品種或作為第一選育人的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合作選育的審定品種2個以上,或者受讓品種權的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七)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有效區域為全國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設施。具有辦公場所500平方米以上,冷藏庫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檢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或馬鈴薯種薯的,具有加工廠房1000平方米以上、倉庫20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棉花、大豆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5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加工廠房200平方米以上、倉庫500平方米以上; (二)育種機構及測試網絡。具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和相應的育種材料,建有完整的科研育種檔案。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3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全國不同生態區有測試點10個以上和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 (三)育種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種基地。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5處以上、總面積200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態區的育種基地3處以上、總面積100畝以上;(四)科研投入。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年種子銷售收入的5%,同時,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1500萬元;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800萬元;生產經營其他種子的,年均科研投入不低于300萬元; (五)品種。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的品種應當通過審定,并具有相應作物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6個以上(至少包含3個省份審定通過),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2個和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或者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和省級審定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同時生產經營常規稻種子的,除具有雜交稻要求的品種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常規稻的作為第一育種者的國家級審定品種1個以上或者省級審定品種3個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應當具有相應作物的以本企業名義單獨申請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5個以上。生產經營授權品種種子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六)生產規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2萬畝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面積1萬畝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近3年年均種子生產的數量不低于該類作物100萬畝的大田用種量; (七)種子經營。具有健全的銷售網絡和售后服務體系。生產經營雜交玉米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玉米種子銷售額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雜交稻種子銷售額1.2億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蔬菜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蔬菜種子銷售額8000萬元以上或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至少有1年,其種子銷售額占該類種子全國市場份額的1%以上; (八)種子加工。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生產經營雜交玉米、小麥種子的,總加工能力20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稻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0噸/小時以上(含窩眼清選設備);生產經營大豆種子的,總加工能力5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總加工能力1噸/小時以上。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小麥種子的,還應當具有相應的干燥設備; (九)人員。生產經營雜交玉米、雜交稻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10人以上;生產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育種人員6人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生產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具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和檢驗專業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十)具有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十一)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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