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無法查詢關系,而需要證明親屬關系是需要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戶口簿、出生證明等資料到當地公證機關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和父母不在一個戶口簿上,只能到戶籍地公正機關辦理親屬關系公正 由于不在一個戶口上,派出所不能通過戶籍系統查詢到資料而無法證明其關系,這種情況是需要公民帶上其戶口簿原件,身份證等資料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查詢戶籍底冊并辦理證明;正常需要基層戶籍部門出具戶籍證明證實父母相關資料以后,才可以到當地公證部門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正。 要是公民原始戶籍底冊資料丟失等情況導致無法由戶籍部門查詢底冊開具戶籍證明,就需要申請人提供出生證明、學籍表格、就業信息表等資料到公證部門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正。 擴展資料親屬關系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申請人因血緣、婚姻、收養而與他人產生的相互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提供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當事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2. 本人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蓋有人事、勞資、組織專用章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內容詳見證明信參考樣本。
3. 當事人的親屬在境外,則還需提供境外親屬的來信。證明信參考樣本中“域外親屬關系”一欄要求開具。
4. 如果委托他人代辦,受托人還要提供當事人的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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