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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開會議的程序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6 06: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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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召開會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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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董事會召開程序及股東會召集程序的法定要求。董事會應提前通知全體董事,股東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并明確審議事項。未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項不得作出決議,以確保股東有足夠時間準備和參與決策,防止濫用權力。

法律分析

一、董事會召開的程序是什么

1、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二、董事會如何召集股東會

1、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而是一種法定程序。不經過這種程序即沒有完成這種程序所要求的活動內容,對股東會決議的效力會產生影響。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召集程序主要是履行召集通知以及在召集通知中記載審議事項的義務。有限責任公司應于股東會召開以前,將召集通知送達全體股東。召集通知應為書面形式,其內容應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

2、上述召集通知中審議事項的記載,是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個重要條件。即對于召集通知中未列明的審議事項,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就此作出決議。如果作出決議,其決議將歸于無效。這是因為,股東會臨時會議的開會,不同于股東會定期會議。定期會議必須在商定時間召開,并且其可以審議的事項范圍是法定的。這樣,股東在開會之前就有時間進行必要的準備,以確定自己的判斷和意見。而股東會臨時會議則是隨機召開的,并且其要審議的事項又不確定。因此,如果在會前不就審議事項進行書面通知,會使股東難于應付并無法作出決議,或者會被加以利用而對部分股東進行突然襲擊并強行通過審議事項。為防止發生上述情況,公司法作出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通知必須載明審議事項的規定。

結語

董事會的召開程序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進行。有限責任公司應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則需在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可根據需要另行確定。召集股東會的程序也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必須履行召集通知和記載審議事項的義務。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發送給全體股東,內容應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等。未在通知中列明的審議事項將導致股東會臨時會議決議無效。這些程序保障了會議的合法性和決議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本法第四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二節 股 東 大 會 第九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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