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火罪爆炸罪決水罪的犯罪主體為以下幾點: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2、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3、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4、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余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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