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一、監視居住的人應當遵守那些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監視居住的一般程序步驟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監視居住,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由公安局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制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要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
檢察院、法院在宣布后要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并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準前要征得決定機關同意。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