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年齡與犯罪的關系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的、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按刑法的規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而是要受年齡的限制,年齡如果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行為人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也不負任何刑事責任。犯罪是人的意識和意志的行為,而人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受年齡制約的。隨著年齡的增大,人體的個體意識才逐漸成熟。出生的嬰兒對世界毫無所知,年齡幼小的兒童,辨別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較差,還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意義。因此,即使他們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應作為犯罪加以懲罰。隨著年齡的增長,機體和心理機能的發育,知識的不斷增長,生活經驗逐漸豐富,才有正確理解和分析判斷自己行為意義的能力,到了少年時期,這種能力已逐步具有。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懲罰,但還不是應當一律加以懲罰,總之,只有達到一定年齡的人,才能要求他們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一定年齡就是開始負刑事責任的年齡。
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的劃分我國現行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以下劃分:
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凡在這一年齡段內犯罪的都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論犯罪的性質怎樣、罪行的輕重如何。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
3、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一律不負刑事責任。這一年齡段稱為絕對無刑事責任時期。同時刑法還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這一年齡段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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