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公司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第四項 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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