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需要備案,在其他區域開設分支機構,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法律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農藥經營者名稱、住所、負責人、經營范圍以及有效期等事項。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農藥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續。農藥經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的,農藥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申請變更農藥經營許可證,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備案,其分支機構免予辦理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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