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售初級農產品無需食品經營許可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我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行業,都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食用農產品指的是未改變其基本的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農產品,銷售時應按照要求進行包裝或附加標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