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藥經營辦理營業執照流程:
1、攜帶個人身份證件、農業經營許可證、經營材料等到工商管理部門申請;
2、等待審核材料。如果有確實,會告訴。
3.、審核完成,符合經營條件,發放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六條 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的經營負責人;
(二)具有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藥管理規定,掌握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三)具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專門經營場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并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
(四)具有與所經營農藥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柜臺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藥經營區域;
(五)具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于記載農藥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臺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以及專門貨架等其他必要的經營設備;
(六)具有專用的農藥廢棄物回收暫存場所,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七)具有進貨查驗、臺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藥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藥相關專業知識和管理規定的經營人員,并有2年以上從事農藥相關工作的經歷;
(二)具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柜、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具備記錄實名購買人及聯系方式、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用途等信息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四)符合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藥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藥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藥定點經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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