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承擔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是已滿十二周歲,所犯罪行需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行為能力年齡劃分標準如下:
1、不滿12周歲的人,處于完全無刑事行為能力階段;不對任何刑事罪行負責;
2、年滿12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處于相對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只對自己實施的一些嚴重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
3、年滿16周歲的人,處于完全刑事行為能力階段,對自己實施的、《刑法》規定的一切故意或過失危害行為都要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從寬】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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