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拖欠工資是侵犯了工人的勞動權益,屬于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受害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并保證勞動者每月至少休息一日。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工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期間不得超過一年。申請期間自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此,被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拖欠工資的工人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機構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過期將無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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