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意志自由,而這種意志又取決于后天培養的個人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是由個人的年齡,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狀態決定的,其中年齡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顯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承擔就與年齡有了聯系。這便引導了各國在刑法理論中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而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由該國的社會狀態以及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而定的,這個年齡的法定必須符合該國家的實際情況。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并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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