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故意犯罪的兩大構成要素“認識因素”、“意志因素”學界幾乎沒有爭議,但是對于其中的“認識因素”的內容,爭論的卻是相當激烈。其中,最具有代表性意義的理論莫過于近年來有關學者討論、研究的“違法性認識”,并且形成了一套具有一定意義的理論體系,并對傳統的故意犯罪理論、犯罪構成理論的反思與重構進行了探索。然而,理論的成長總是在論證中曲折前進,與“違法性認識”相對應的“社會危害性認識”就站在了對立面,從實證性、功利性的角度針鋒相對的提出,故意犯罪的“認識因素”應該以社會危害性認識為藍本,不應局限于違法性認識的圜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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