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債務承擔在公司法中的規定如下:
1、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
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股東在全額繳納出資后,不需承擔公司債務。但是,在下列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抽逃出資。股東出資以后,資產就變成了公司的財產,股東只能通過轉讓的方式收回出資。抽逃出資行為非法減少了公司資產,削弱了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如果債權人的債權因此不能實現,抽逃出資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情形
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制度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所以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幾乎唯一的義務就是出資,如果股東出資不實,就需要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例如,公司的注冊資本是1000萬,而全體股東實際出資200萬,有800萬的缺口,而公司欠債1000萬無法償還,那全體股東,應對公司1000萬債務中800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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