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實行非羈押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保證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應當適用非羈押訴訟: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特殊群體
1、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盲人、聾啞人或身體不適合羈押的殘疾人;
4、嚴重疾病患者;
5、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1、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過當的;
2、犯罪預備、中止或未遂的;
3、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脅從犯;
4、犯罪后自首或立功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1、系初犯、偶犯,且主觀惡性較小、積極退贓、有效控制損失或積極賠償損失的;
2、涉嫌過失犯罪,有效控制損失、防止危害結果繼續擴大的;
3、涉嫌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等案件,犯罪后主動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并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
第六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適用非羈押訴訟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非羈押訴訟的原則有哪些?
(一)所犯罪行經查證屬實;
(二)未涉嫌其他重大犯罪;
(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四)其親友、所在學校、社區、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或組織具有監管、幫教條件;
(五)沒有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干擾證人作證、串供或實施打擊報復等行為;
(六)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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