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為過失犯罪,并已做出了有效控制損失、防止危害結果繼續擴大的實際言行;
3、犯罪嫌疑人自到案后一直如實如實供述的所涉犯罪事實,有明確和強烈的悔罪表現,并且所涉犯罪行為已經查證屬實;
4、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在涉嫌犯罪后主動向被害人家屬賠禮道歉,并就賠償損失事項積極溝通,爭得了被害人方的諒解,達成了和解協議。
5、犯罪嫌疑人親友、所在村民委員會具有監管、幫教條件,對犯罪嫌疑人不予羈押不致引發其他社會危險。
一、在哪些情形下,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不批準逮捕
1、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準逮捕:
(1)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
(2)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3)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4)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
(5)犯罪后認罪認罰,或者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
(6)不屬于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7)屬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
(8)其他可以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二、哪些案件能夠辦理取保候審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辦案機關“可以”或者“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或具有預備、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情形的;
3、主觀方面具有過失、受騙、被脅迫等的;
4、犯罪后具有認罪、悔罪表現,無重新危害社會或者串供、毀證、妨礙作證等妨害訴訟進行的可能的;
5、主觀惡性小的初犯、偶犯、從犯、脅從犯或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犯罪無前科劣跡的;
6、有幫教、管教條件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
7、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9、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10、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11、經濟犯罪案件中,能夠提供與案件標的相當的保證金且無繼續實施犯罪的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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