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法人代表、技術人員簡介。
4、養殖場所和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
5、養殖場所使用權證明。
6、種源合法來源證明。
7、飼養、繁殖技術資料。
法律依據:《養殖證發放管理辦法》 第六條 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養殖申請表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二養殖技術條件說明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水域、灘涂承包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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