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
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于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于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于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藥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于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
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并發癥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并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采用何種治療方案等。
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一、醫療告知會存在法律責任嗎
施行手術前,醫療機構對患者及其親屬履行告知義務后,如果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要承擔一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醫務人員說明義務和患者知情同意權】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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