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需要做些什么?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樣的?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期間再犯罪判刑后還能減刑嗎?
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四、緩刑期間再犯罪處理流程有哪些?
1、偵查立案。
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
2、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
3、提起公訴。
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4、法庭審判。
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5、執行。
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
五、緩刑期間再犯罪法院審理流程有哪些?
1、審理前由書記員確認各方到庭并宣讀法庭規則。
2、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等。
3、法庭通過發問以及舉證質證查明案件事實。
4、控訴方與辯護方進行辯論。
5、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6、作出判決。
六、緩刑期間再犯罪可委托哪些人做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七、緩刑期間再犯罪判刑后收監執行的流程有哪些?
1、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3、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罪犯入監后,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后5日內發出通知書。
實際上在執行緩刑之前就會明確告知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需要做些什么,如果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嚴重違反法律規定,要收監執行,有犯罪行為的會被數罪并罰。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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