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一種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一定條件暫緩執行刑罰的制度。宣告緩刑的條件包括犯罪情節較輕、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以及對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在緩刑考驗期內,可以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動范圍和接觸人員。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仍需執行附加刑。
法律分析
緩刑本身不屬于刑事處罰。我國緩刑制度,是附有一定條件的暫緩執行刑罰或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它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認為暫不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法條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拓展延伸
犯罪分子獲得緩刑后社會對其身份的認同如何?
犯罪分子獲得緩刑后,社會對其身份的認同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一方面,一些人認為緩刑是法律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和改造機會,應該給予其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不再將其視為罪犯。他們認為,緩刑期間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和條件,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和改造活動,表現出對犯罪的悔過之心,這樣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同和接納。
另一方面,還有一些人對犯罪分子獲得緩刑持保留態度。他們認為,即使犯罪分子獲得緩刑,他們的犯罪行為仍然是事實,不能被輕易忽視。他們擔心犯罪分子可能再次犯罪,對社會造成危害。因此,他們對犯罪分子的身份持懷疑和警惕態度,不愿意完全接納他們重新融入社會。
總體而言,犯罪分子獲得緩刑后社會對其身份的認同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涉及到法律、道德、社會安全等多個方面的考量。不同人群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和態度,這也反映了社會對犯罪分子的審視和對待方式的多樣性。
結語
緩刑制度是我國一種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驗期內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社會對于犯罪分子獲得緩刑后身份的認同存在爭議。一方面,緩刑被視為法律對犯罪分子的寬容和改造機會,應給予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另一方面,人們擔心犯罪分子可能再次犯罪,對其身份持懷疑和警惕態度。對于犯罪分子獲得緩刑后的身份認同問題,涉及法律、道德和社會安全等多個方面的考量,不同觀點和態度反映了社會對待犯罪分子的多樣性。
法律依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不滿五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五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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