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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員判緩刑當天是否放人"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7 00: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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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人員判緩刑當天是否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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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私放在押人員罪最少判拘役,最高判五年有期徒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于一年。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再犯罪或有其他未判決的罪,將撤銷緩刑并根據前后罪判處刑罰。

法律分析

私放在押人員罪最少判拘役。法律規定,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低刑為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在判緩刑當天釋放被押人員?

根據判決結果和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判緩刑當天是否釋放被押人員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判緩刑的被押人員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有良好的表現和改造表現等,法院可能會考慮在判決當天釋放該被押人員。然而,這還需要審判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決定。因此,是否在判緩刑當天釋放被押人員是一個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最終的決定權在法院。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私放在押人員罪最少判拘役。根據判決結果和具體情況,法院在判緩刑當天是否釋放被押人員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判斷的。因此,是否在判緩刑當天釋放被押人員是一個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決定的問題,最終決定權在法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五條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被保護人;

(三)對被保護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四)將被保護人帶到安全場所保護;

(五)變更被保護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偵查過程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確有必要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采取上述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將采取保護措施的相關情況一并移交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五節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條 被監視居住人違反監視居住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請批準逮捕:

(一)涉嫌故意實施新的犯罪行為的;

(二)實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干擾證人作證、串供行為,足以影響偵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四)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情節嚴重的,或者兩次以上未經批準,擅自會見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經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情節嚴重的,或者經兩次以上傳訊不到案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章 證 據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依法決定不公開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真實姓名、住址、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詢問筆錄等法律文書、證據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個人信息。但是,應當另行書面說明使用化名的情況并標明密級,單獨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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