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一、離婚協議書要公證嗎離婚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但離婚協議書的生效必須是在夫妻雙方辦理之后才生效。離婚協議書不可以作為婚姻狀況的證明,是離婚男女的婚姻狀況證明。如果雙方當事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則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均應該履行該協議。只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就是有效的,不需要公證。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就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二、離婚協議書如何進行公證辦理離婚協議書的公證程序如下:首先由簽署離婚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親自攜帶身份證以及證明雙方已經形成離婚合意且自愿簽訂離婚協議書的材料到當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公證機關對所需公證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辦理公證。三、離婚協議公證需要哪些材料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為解除婚姻關系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離婚協議必須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薄》;2、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3、離婚協議中所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證件和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離婚協議書及財產處分清單;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不公正也是可以,公證只是增加了離婚協議書的效力。以上就是離婚協議書要公證嗎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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