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問題】醫療糾紛的訴訟患者須提交的證據有哪些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中關于“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只是部分舉證責任倒置,即涉及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至于患方與醫方是否存在醫患關系,患方是否存在損害事實、是否存在實際損失、損失多少等舉證責任均在患方,具體來說,患者要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師代理醫療糾紛,則提交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并注明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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