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解除合同的依據不同,解除合同的條件可以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
(一)約定解除條件。約定解除條件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作為解除合同的條件,當這種約定的事由出現時,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終止合同關系。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就屬于約定解除條件。這種解除條件比較容易操作,只要是雙方的合約,其內容也不違法,就可以消滅一份合同。這里要強調的,是這種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還必須要體現公平合理的要求。否則,就會成為強者恃強凌弱的“合法”工具。
(二)法定解除條件。法定解除條件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的五種情形: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拒絕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屆滿之前,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遲延履行,即另一方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4、不完全履行,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只要出現上述五種情形中的一種情形,如果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有效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合同就可以解除,否則,合同還不能當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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