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解除合同的要求有:
1、一方拖延履行債務;
2、延遲履行同目的無法實現,換句話說,雙方之間的房屋買賣交易無法實現;
3、在賣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付款義務。
如果支付房款太晚,賣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才能行使權利。
但實際上,只要延遲付款,滿足這些主要條件,賣方就可以提出終止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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