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租賃期間的拆遷,屬于不可抗力行為,拆遷的損失,按照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上的條款來賠償;如果合同中并沒有約定此項則由雙方協商。承租人可以與房主協商解除租賃關系,并要求返還剩余的租金;或者要求在房主在拆遷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一、疫情期間租賃寫字樓能免租金嗎
疫情期間租賃寫字樓,雙方可以協商減免租金或者節約。受疫情影響,部分房屋承租人可能無法正常返還所在地使用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相關合同條款與出租人協商要求減免部分租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損失過大,也可以要求提前終止租賃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融資租賃合同可以提前解除嗎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發生違約,一般情況下融資租賃合同并不自動解除,解除合同應由受害方作出選擇,但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允許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經協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發生解散、撤銷、破產等情況。
三、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之一嚴重違反合同約定,致合同實際已無法履行。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
五、出現合同中約定解除的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允許解除的情形。
在融資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因承租人的原因而致出租人受到損害,出現這種情況時,出租人一般不采取解除合同的手段,而是在客觀上有可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繼續履行合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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