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讓學生停課是一種的侵權行為,它侵犯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學生應享有的受教育的權利?!蔽覈鴳椃ê徒逃ǘ济鞔_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吨腥A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老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老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對有缺點和違紀學生隨意停課和的行為,違背了相關法律精神,學生及家長可同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進行溝通,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衍生問題:
老師嚴重體罰學生,應承擔什么責任?
凡老師有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除批評教育外,并視情節輕重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給予以下處置:
1、情節較輕且是初犯的,教研組長、教務主任、德育主任負責幫助教育;情節較重的,由副校長、校長負責幫助教育。
2、情節較重,但沒有造成后果者,老師應向學生本人和家長道歉。學??鄢斒氯艘粋€月崗位責任獎,并取消本學期或本年度參加各項先進的評選資格。情節較重,且造成一定傷害或由此引發一定后果,扣除當事人半年崗位責任獎,必要時令其在全校教職工大會上做公開檢查,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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