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不需要交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的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2)農產品應當是列入《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印發)的初級農業產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二)避孕藥品和用具;(三)古舊圖書;(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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