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女戶口遷移需要以下程序:
1、書面申請報告;
2、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3、私有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
4、遷移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辦理手續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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