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稅收是國家的一種基本政策,增值稅是稅的一種。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復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一、增值稅的一般征收范圍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資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總的來講,包括上述兩大項,但對于實務中某些特殊項目或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具體確定。比如目前稅法中規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項目主要有:
3、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4、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5、典當業的死當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6、集郵商品(如郵票、首日封、郵折等)的生產、調撥,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7、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見國稅發〔1999〕40號)。
8、自2000年1月1日起,對企業生產銷售的銀精礦含銀、其他有色金屬精礦含銀、冶煉中間產品含銀及成品銀恢復征收增值稅。
二、稅法中確定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行為
1、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上述8種行為確定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均要征收增值稅。其確定的目的有兩個: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稅款抵扣環節的中斷;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2、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增值稅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的征稅的一般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并且有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以上就是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大家還有什么不懂之處,可以在線咨詢相關律師。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 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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