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海市社保個人繳費比例為:1、養老保險費中個人繳費比例為百分之八。2、醫療保險費中個人繳費比例為百分之二。3、失業保險費中個人繳費比例為百分之零點五。4、其中生育保險費個人是不需要繳納的,單位的繳費比例為百分之一。工傷保險費中個人也是不需要繳納費用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行業繳納百分之零點二六。
法律依據:《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
第五條 (工作原則)
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一征收。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單位登記)
新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繳費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申報與核定)
繳費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繳費單位的繳費個人人數等有關繳費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的當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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