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子發票是不能作廢的,如果企業開具的電子發票后發現發票開具錯誤,當月發現的,可以再次開具一份正確的發票給對方,然后在下月的時候,開具紅字發票進行沖減,如果是跨月的,在明確發票開具錯誤時開具紅字發票沖減,并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安裝稅控裝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的,應當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件程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按照規定保存、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
國家推廣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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