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梢?,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3)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是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緩刑的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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