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屬于協商一致解除,則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為標準計算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屬于非法解除,應該按上面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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